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2-10-04 06:15:30
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此文共3075字]

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为规范延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促进我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清算模式和代理模式。所谓清算模式(又称境内结算行业务)主要是指我行作为汇款行或收款行通过境外参加行在境内代理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进行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而代理模式(又称境内代理行业务),主要是指我行作为境内代理行,通过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进行的结算。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企业、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

跨境人民币境内结算行业务

我行作为境内结算银行,在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前,应做好以下业务准备:

(一)建立必要的国际结算网络,包括境外账户行和代理行。

(二)行内用于人民币跨境结算的系统调试到位,并能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规定的信息数据。

从事大额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以下简称经办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 ……此处隐藏1828个字……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限额以内为其办理人民币跨境购售业务。该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我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规模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

我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我行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进行平盘。

我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其他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跨境资金结(清)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境外参加银行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可用于与全国其他地区境内结算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或清算业务。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

我行最迟应于每日日终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报送以下信息:

(一)开立、变更、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信息。

(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收支和余额信息。

(三)境外参加银行通过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发生的资金互转(清算)信息。

(四)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账户融资业务信息。

(五)与境外参加银行发生的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信息。

(六)资金业务项下的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

(七)经批准的其他资金交易业务信息。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

附则

本办法由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政策如有变动,以最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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